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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科研项目间接费用(管理费)管理规定 科沪有发财字〔2019〕23号
2019-05-06 资产财务处 | 【】【打印】【关闭

  为进一步规范我所科研项目间接费用(管理费)的使用和收取,根据中办发[2016]50号文《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落干意见》精神,以及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,结合我所实际情况,现对我所科研项目间接费用(管理费)的使用和提取规定如下: 

  一、  使用范围 

  1.  我所课题组承担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、地方(包括上海市以外地方政府)财政科研项目等科研经费归入纵向科研项目经费,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间接费用(管理费)是指上述项目任务合同书或预算书中明确列支的间接费用(管理费)(以下简称纵向间接费用/管理费)。 

  2.  我所课题组承担的国外公司委托项目、国内企业委托项目(包括与国内外企业签订的四技合同,其中以专利技术转让方式签订的合同除外)、产品销售收入等经费收入归入横向科研项目经费,所里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,(以下简称横向管理费)。 

  二、  使用和提取要求 

  1.纵向间接费用/管理费 的实行统筹总额控制原则,根据上述项目任务书或预算书中核定间接费用(管理费)预算金额(以下简称预算金额)由所全额提取统筹,用于补偿相关所公用经费不足。 

  2.横向管理费的收取实行与提奖比例挂钩原则,即到款的横向经费(指按规定扣除税费后的金额),按10%作为课题组提奖金,90%直接反馈到课题组作为研究经费;或20%用于课题组提奖金,所按10%收取横向管理费,其余70%部分直接反馈到课题组作为研究经费。 

  三、  其他 

  1.本规定解释权归所科研管理处、资产财务处。 

    2.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,《关于印发<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科研项目经费劳务费发放暂行办法>等通知》(科沪有发财字〔201747号)同时废止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9年4月16日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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