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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内部公示管理办法 科沪有发财字〔2017〕47号
2017-08-18  | 【】【打印】【关闭

为落实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<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>的通知》(中办发〔201650号)的精神,强化法人责任,规范资金管理,进一步推动科研资金使用的公开化透明化,根据《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实行内部公示的指导意见》(科发条财字〔2016171号),结合我所实际情况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一、机构与职责

(一)分管所领导负责本所内部信息公示工作的全面指导、监督与协调。党政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,监察审计室负责具体监督工作,各处室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内部信息的审核及公示。公示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,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。

二、公示业务范围、内容和责任部门

(二)应对年度部门预算、决算及大额资金支出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内部公示(资产财务处负责)。

(三)应对科研项目立项(含预算)、主要研究人员、预算调整、资金使用(包括间接费用、外拨资金、结余资金等)、大型仪器设备购置、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,以及科研业务内容合理性和相关性等证明进行内部公示(科研管理处、资产财务处、物资供应中心负责)。

(四)应对财政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内部公示(科研管理处、资产财务处负责)。

(五)应对科研因公出国(境)、科研公务接待、科研公务用车支出进行内部公示(人力资源处、科研管理处、党政办公室)。

(六)应对科研项目关联业务进行内部公示。公示内容包括关联业务各方面情况、关联方关系、关联业务内容和关联业务金额等信息(监察审计室、科研管理处)。

(七)单位认为需要实行内部公示的科研项目和资金有关事项(各处室)。

(八)对国家和我院已有明确规定要求公示的事项,随其规定执行(各处室)。

三、公示形式

(九)公示形式可采用内部协同网网络、公告栏、会议、征求意见等形式。

四、实施细则

(十)单位内部人员或部门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,可以向监察审计室反映,监察审计室责令责任部门及时认真处理,对确有涉及公示内容信息有误的情况应及时进行修改调整。

(十一)公示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,通过电子邮件、投诉举报箱、电话、回收征求意见书、上门听取服务对象意见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。

(十二)公示时间一般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(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)。

    (十三)监察审计室负责对内部公示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0一七年八月十一日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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